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会责任

SINCE 2016

东莞市鼎峰慈善基金会

性质: 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3441900MJM5508137J

业务范围: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青少年教育发展及其它社会教育发展项目;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扶助弱势群体,发扬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发展,遵纪守法,用心筑就美好环境。

  • 指纹 +
  • 阳光 +
  • 心形

logo释义

以圆形为基础+指纹+心形结合而成。圆形代表圆满、完整、团结不可分割,也代表鼎峰慈善基金会如阳光般传播温暖;指纹代表承诺;心形传承鼎峰集团“心筑善境”的理念以及不忘初心坚持公益的信念。

Charity foundation charter

东莞市鼎峰慈善基金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东莞市鼎峰慈善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定向募捐筹集资金。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性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扶助弱势群体,发扬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发展,遵纪守法,用心筑就美好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广东鼎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拨款或自然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6号鸿发大厦14-15楼,邮政编码:523071。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东莞市民政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

    (二)赈灾救援、抗击疫情;

    (三)助学兴教青少年教育发展及其它社会教育发展项目;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的参与议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1/3,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组织架构组成;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基金;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其成员3 人。设监事长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主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会计资料和慈善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履行理事会监督职权。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拟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

    (二)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

    (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按照章程规定无法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以下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

    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鼎峰慈善基金会理事成员情况

  • 鼎峰慈善基金会监事成员情况